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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农药风险评估及其现状与对策研究》看我国百草枯的管理政策

     2010年《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第 2 期,刊发了魏启文、陶传江、宋稳成、曲甍甍撰写的《农药风险评估及其现状与对策研究》一文。作者思路明晰、站位高,文章专业性很强,详细介绍了“农药风险评估的主要类型、特点及必要性”、“国外农药风险评估现状”、“我国农药风险评估进展与存在的问题”及“建立和实施我国农药风险评估制度的对策建议”等内容。作者认为: 
  (一)农药风险评估是农药管理的基石,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农药风险评估,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农药风险评估体系,同时在农药管理法律中赋予了风险评估极高的地位,国际协定中对农药风险评估也有了明确的要求。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实施农药风险评估制度,这是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实需求,也是积极推动我国农药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必由之路。 
  文中提到由于我国没有农药风险评估制度,以前对一些农药采取的禁限用措施,也主要依据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缺乏国内数据和科学评估结果作为支撑。长期下去不仅损害了我国在农药管理中的“主权”,而且与政府依法行政、民主决策、 科学决策的要求相背离。 
  (二)农药风险评估不仅在农药登记评审过程中实行,而且对登记后的农药产品,一旦发现有安全风险,立即启动相应的农药再评价程序。 
  (三)农药风险评估是一项涉及诸多领域,系统而复杂的科学技术活动,是纯专家行为。专家在工作中不受任何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信仰、饮食习惯影响,以资料和数据为基础,运用分析、 统计手段, 独立进行评估并做出评估结论。 
  我国对农药风险评估也很重视。2009年,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牵头进行我国农药风险评估研究,并取得了重要突破。2014年8月8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科技发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在北京对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牵头主持的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农药风险评估综合配套技术研究”进行了会议验收,验收组认为,项目目标明确,内容设置科学,组织管理规范,调研数据翔实,研究细致深入,成果丰硕。项目成果将在我国新农药登记准入评审把关和已登记农药的再评价退出机制工作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可见,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农药风险评估综合配套技术。 
  据了解,《农药风险评估及其现状与对策研究》作者魏启文时任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陶传江时任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毒理室主任、宋稳成当时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室工作、曲甍甍当时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环境室工作,都是我国农药管理政策的决策领导和农药登记评审的专家,《农药风险评估及其现状与对策研究》一文应该是我国农药管理的具体方案的一部分。 
  综上来看,我国农药风险管理既有具体方案,也有综合配套技术。对已登记的,发现有安全风险的农药产品,应该能够进行风险评估。但事实并非如此,对百草枯产品管理中,在没有组织科学评估的情况下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政策: 
  2012年4月24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第1745号公告,出台了百草枯水剂在我国的禁用时间表等一系列措施。 
  2015年7月28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将百草枯毒性级别修订为剧毒”“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的登记申请(包括续展登记申请),适时撤销现有百草枯产品的农药登记”并要求请参照执行。 
  2016年5月9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2,4-滴丁酯等农药禁限用措施意见的函》中,拟将百草枯毒性变更为“剧毒”,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田间试验、登记申请,除母药生产企业的百草枯产品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外,不再受理、批准续展登记申请。 
  我们认为这是不科学的,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我们希望农业部等部门能够对百草枯启动再评价程序,科学评估其风险性。然后再做出必要的管理措施。 
  国际上对安全风险的农药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已成惯例:2007年欧盟以环境和安全原因禁用百草枯,2016年4月加拿大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对百草枯进行特殊风险评估,在实施多种风险缓解措施的前提下,保留百草枯登记;2015年3月,WHO发布的一项称孟山都农达除草剂中所含草甘膦成分“可能致癌”的决议,引起全球热议和恐慌,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和欧盟成员国对草甘膦重新评估,2016年5月,FAO和WHO在重新评估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称,草甘膦不大可能致癌。 
  我们经常在说与国际接轨,笔者认为在百草枯风险评估这件事上与国际接轨,就是本着科学务实的态度,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公正透明的进行再评价,科学技术问题就让专家去做,让科研数据说话,让行政领导和利益攸关方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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