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农业厅发出《关于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严格执法,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执法监管,将其列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惩。
《通知》指出,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条例》明确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各级农业部门要坚持“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谁生产谁处置”的原则,建立以“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
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企业予以扶持;逐渐建立完善农药包装物全面回收机制,对不规范包装、不回收或造成污染的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回收处置工作方案,把责任落实到人,把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开展。2018年蔬菜产业重点县和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县要优先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
《通知》强调,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一 要全面排查,各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全面摸清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主要类别、处置等情况。
二 要建立台账,2018年10月1日前,各级农业部门要开展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进销货台账与回收处置台账核查,建立回收履行情况台账。
三 要严格执法,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执法监管,将其列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要按《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严惩。
四 要适时督查,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以问题为导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危害,广东省农业厅将适时开展督查。